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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店/房屋租賃契約書人: 出租人:{出租人}(以下簡稱為甲方) 承租人:{承租人}(以下簡稱為乙方) 茲經雙方協議訂立店/房屋租賃契約,條件列明於下: 第壹條:甲方店/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:{標的地址}。 第貳條: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{租期年}年{租期月}個月,即自民國{起日}起,至民國{迄日}止。 第參條:租金每個月新台幣{月租金}元正(收款付據),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,且不得由保證金中抵扣作為租金。 第肆條:租金應於每月{繳租日}日以前繳納,每次應繳{繳期年}年{繳期月}個月份,乙方不得藉詞拖延。 第伍條:乙方應於訂約時,交於甲方新台幣{押金}元作為押租保證金。 ===分頁=== 第陸條:乙方若不能續約承租時,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店/房屋後,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。 第柒條:交付房屋日起,房屋之水電、瓦斯、電話、管理、清潔等費用由乙方負擔。 第捌條:乙方於租期屆滿時,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,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;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,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貳倍之違約金,至遷讓完了之日止,乙方決無異議。 第玖條: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,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、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,而應無條件將該店/房屋照原狀還甲方,乙方不得異議。 第拾條:乙方未經甲方同意,不得私自將租賃店/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、轉租、頂讓,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店/房屋。 第拾壹條:店/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,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。 第拾貳條:店/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,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,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,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。 第拾參條: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店/房屋,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,因乙方之過失致店/房屋毀損,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店/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,由甲方負責修理。 ===分頁=== 第拾肆條:非因甲方之責任,而致使乙方在本建物遭受火災、竊盜等損害時,不能向甲方請求賠償。 第拾伍條:乙方若有違約情事,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,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;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、律師費用,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。 第拾陸條:甲乙兩方各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,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,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店/房屋,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,甲方概不負責。 第拾柒條:印花稅各自負責,店/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;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,自行負擔。 第拾捌條:租賃期滿遷出時,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,應視作廢物論,任憑甲方處理,乙方決不異議。 ===分頁=== 第拾玖條:甲、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,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,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,方可解除契約。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,恐口無憑,爰立本契約書貳份,各執乙份存執,以昭信守。 立契約人(甲方):{出租人}(簽名蓋章){印章} 身份證號碼:{出租人統編} 立契約人(乙方):{承租人}(簽名蓋章) 身份證號碼:{承租人統編} 中 華 民 國{立約日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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